案情:
2008年2月2日,徐先生购买了一辆SVW7183FJI帕萨特轿车。后驱车回老家过春节,大年初三(2月10日)在一红绿灯路口等候时发生自燃,幸亏旁边一同等待红绿灯的多位车主协力用自己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将火扑灭,才免于全车被焚。车主徐先生当时惊恐不已,后联系4S店,4S店的答复是只同意修车,至于徐先生提出的退换车辆、赔偿损失等要求均未能合理答复。事件发生至今5个多月,销售商及生产商均未积极协调处理上述问题。徐先生遂委托本所提起诉讼,要求退换车辆、赔偿损失。
分析:
1、按照4S店的修复方案分析,其仅仅修复的答复显然有失公平也不负责任。仅一点理由足以证明,一辆新车在使用仅仅8天就发生自燃,造成车辆部分毁损,即使完全修复,此车的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所以,4S店的仅仅修复方案有店大欺客之嫌。
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从本案事实可知,徐先生所购买的新车在使用短短8天时间即发生自燃事件,如此严重的后果,已严重危及徐先生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该车辆的质量问题显而易见。
3、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第三十条的规定,“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基于此规定,上述事件的帕萨特轿车属于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近日,本律师已经按照徐先生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经销商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退换车辆并赔偿损失。根据徐先生说,北京一位poLo车辆自燃(情况和其类似)车主打电话告诉他,他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同意POLO车主的退车及赔偿损失要求,双方已经调解结案,他希望自己的案件也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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